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8-12-14 11:07:32 重庆热线 WWW.CQOL.NET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各地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作出脱离实际的福利承诺。

二是兜住底线,保障基本。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三是统筹协调,动态调整。既坚持中央统筹,又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推动标准水平衔接平衡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是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突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五是创新机制,便民利民。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推进信息化应用和“一站式”办理,提高经办机构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使群众能够便捷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问: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层面?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和协调性的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其中,国家层面主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制定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提出促进标准落地实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

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在近期和远期要实现哪些目标?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具体目标——

1、到“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

2、到2035年实现远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问: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地方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地方标准既要覆盖全部户籍人口,也要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并引导公共服务资源向广大农村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对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水平既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切实避免过高承诺、过度保障、急功近利、大包大揽,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问:《指导意见》从哪些方面提出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要求是如何与《“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衔接的?

答:《指导意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提出了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等9个领域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质量要求主要以《“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为基础,涵盖了规划涉及的8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完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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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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