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阿伟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微信转账及红包发送28万多元给阿欣。其中,阿伟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其间微信单次转账1万元,合计27万元。转账之前和期间,双方有讨论过房屋装修事宜以及阿欣叫阿伟准备钱用于交房及缴纳房子契税等。
未履行结婚承诺 法院判女方还款
阿欣称,阿伟之前承诺每月给她2万元至3万元生活费,这钱是阿伟为了哄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兑现上述承诺。阿伟说,他确实有承诺给阿欣生活费,但并没有她说的那么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虽承认有承诺过生活费,但不确认女方主张的金额,故按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一年左右及东莞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定27万元微信转账中7万元为支付恋爱期间承诺的生活费,剩余20万元为婚房契税及装修等用途。阿伟转账给阿欣的购房款为30万元。阿伟在恋爱期间给阿欣的钱属于赠与。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款项所附条件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达成,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此外,阿伟给阿欣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微信转账及红包共计1.7万多元。其中有些是阿伟补偿阿欣学车的费用,有些是520、888等表达爱意的费用,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考虑到金额不大,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故阿欣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