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百利英国公司怡口蓮起诉怡口莲(厦门)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 获赔243万

2019-12-18 17:38:57 重庆热线 WWW.CQOL.NET

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

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对吉百利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怡口莲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怡口莲”文字的产品,停止在网站宣传、公司门头、宣传背板上使用“怡口莲”文字,怡口莲公司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

本案中,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吉百利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怡口莲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怡口莲公司具有明显攀附吉百利公司商誉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怡口莲公司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吉百利公司的合理支出亦予以支持。

释疑

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怡口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吉百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和宣传,怡口莲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明知。怡口莲公司在选择和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但其仍然选择“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进行了注册,难谓善意。

法院认为,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与怡口莲公司“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二者销售渠道与方式基本相同,消费者难以对二者进行区分或者具有较大可能性认为二者具有关联关系。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怡口莲公司的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怡口莲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统筹/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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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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