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晖诉于正等《美人制造》电视剧侵权案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2019-04-25 14:04:39 重庆热线 WWW.CQOL.NET

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风光通报,备受社会关注的周浩晖诉于正等《美人制造》电视剧侵权案,经扬州市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4月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李风光(中)通报该市法院2018年度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扬州中院供图

在第十九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市法院2018年度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并发布2018年度扬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与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全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李风光说,2018年扬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件,其中旧存案件53件,新收538件,比2017年增长5.9%,保持了近年来持续增长的态势。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50件,结案率达93.1%。审结案件中含民事案件527件,类型以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主,其中包括涉外案件3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类型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主,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审结刑事案件判决人数共40人,其中4人被判处实刑,判处罚金单笔数额最高达800万元;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保护了“茅台”“小米”“阿迪达斯”“耐克”“施华洛世奇”等一批国内国际享有盛名的品牌,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精品案件。其中,扬州市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的周浩晖诉于正等《美人制造》电视剧侵权案,对如何认定文学作品改编权的权利边界提供了裁判思路,入选了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据扬州中院披露,周浩晖系小说《邪恶催眠师》的作者。2014年12月21日,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在湖南卫视首播。周浩晖认为,《美人制造》电视剧有关剧集的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关于催眠术的理解、主要人物感情线索、反派犯罪动机、三个具体催眠桥段等与自己的作品《邪恶催眠师》高度雷同,余征(笔名于正)、周静、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海宁新创公司、于正工作室等六被告作为有关电视剧集的编剧、拍摄及制作单位,共同侵害了周浩晖的作品改编权和摄制权。周浩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电视剧《美人制造》第二十九集、第三十集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在湖南卫视官网、法制日报等媒体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周浩晖各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831480元。

法院认为,文学作品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在判断被诉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使读者或观众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如果他人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不应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其所涉行为可以由复制权加以控制,或者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被诉作品对周浩晖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与周浩晖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周浩晖关于六被告侵害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改编权争议的著作权典型案例。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既包括著作权人有权自己对作品实施改编,也包括授权许可他人实施改编。由于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因而如果他人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不应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其所涉行为可以由复制权加以控制,或者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近年来,随着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因改编权产生的争议有增多趋势。本案通过对改编权权利边界探讨所确定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文学艺术创作规律的充分尊重,对于促进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中新网扬州4月24日电 (记者 崔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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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崔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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