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违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9-09-20 10:37:56 重庆热线 WWW.CQOL.NET

近日,重庆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征求《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的意见。

重庆从来不乏科学技术成果的产出。在今年初揭晓的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中,重庆有6项获奖成果,杨新民(重庆师范大学)、陈光亚(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的“向量最优化问题的理论研究”更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而几个月前,在2017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选中,杨新民等2人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科技突出贡献奖。设立于1997年直辖之初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据了解,目前,重庆正在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修订奖励办法,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重庆市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将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注入更大动力。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奖项

根据修订意见稿,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六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修订意见稿明确了领导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同时,修订意见稿也明确,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修订意见稿规定,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配套奖励。此前杨新民即先后获得重庆、国家科学技术奖。

此外,修订意见稿也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重庆市的科学技术奖项。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重庆市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空缺

修订意见稿对奖励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在科技突出贡献奖的设置上,明确授予两类科学技术工作者:一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自然科学奖则是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而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此外,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包括同重庆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向重庆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为促进重庆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修订意见稿还规定了奖励等级,明确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但是,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个人,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后三类奖项可以授予特等奖。

此外,修订意见稿还规定,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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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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